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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清廉机关建设总要求,结合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为深入推进廉洁文化建设,进一步激发党员干部廉洁家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2023年9月13日,防城港市委市政府信访局举办“讲廉洁故事 树廉洁家风”主题党日活动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知识培训会。

会上,组织集中学习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应知应会》,教育引导全体干部职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立足各自岗位实际,共同参与和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不断推进新时代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

随后,党员代表、入党积极分子、团委代表、职工代表围绕“讲廉洁故事 树廉洁家风”主题,结合自身成长和工作经历,用朴实的语言和真挚的情感分别讲述自己对清廉家风的认识和体会,传递了崇尚清正廉洁、干净担当的正能量,充分展现了新时代信访工作者的良好精神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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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思县土地纠纷信访处置推进会在该县青少年活动中心一楼报告厅召开。县委副书记、县长王伟主持会议并讲话, 县相关部门和各乡镇的分管领导参加会议。

会议传达学习我国土地政策的历史沿革、上思县落实土地权属相关文件以及“三大纠纷”调处的法律依据。结合实际以案促学,以那琴乡龙楼村土地纠纷案件遇到的问题为例,各乡镇就那琴乡调处过程及分析进行点评,与会人员互动讨论,详细分析该信访事项处置调解过程和原因分析,共商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

县自然资源局就上思县违法占地建房的历史沿革及不同的处置办法进行传达学习并解读违章建筑拆除成本、处罚时的造价认定及拆除程序。

王伟在会上从多角度讲解分析如何做好当前上思县土地纠纷信访处置工作和违章建筑拆除工作并提出具体要求。此次会议通过以案研讨、以学促调,推进上思县“三大纠纷”调处、违章建筑拆除工作业务水平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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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4月7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总结党长期以来领导和开展信访工作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理顺信访工作体制机制,是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基本遵循。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握新时代信访工作原则和要求,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把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要做好《条例》实施和国务院《信访条例》按法定程序废止前的相关工作衔接,确保顺畅平稳过渡。要做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宣传解读和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在全社会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信访部门要牢记职责使命,坚持人民至上,强化问题导向,主动担当作为,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条例》全文如下。

信访工作条例

2022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

第三条 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信访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坚守人民情怀,坚持底线思维、法治思维,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信访突出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 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四)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

(五)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六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二章 信访工作体制

第七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第八条 党中央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统一领导:

(一)强化政治引领,确立信访工作的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则,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制定信访工作方针政策,研究部署信访工作中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社会和谐稳定、群众权益保障的重大改革措施;

(三)领导建设一支对党忠诚可靠、恪守为民之责、善做群众工作的高素质专业化信访工作队伍,为信访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第九条 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信访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要求,统筹信访工作责任体系构建,支持和督促下级党组织做好信访工作。

地方党委常委会应当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分析形势,部署任务,研究重大事项,解决突出问题。

第十条 各级政府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本级党委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要求,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各方力量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研究解决政策性、群体性信访突出问题和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十一条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负责全国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分析全国信访形势,为中央决策提供参考;

(二)督促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三)研究信访制度改革和信访法治化建设重大问题和事项;

(四)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协调指导解决具有普遍性的信访突出问题;

(五)领导组织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实、督导考核等工作;

(六)指导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

(七)承担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由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家信访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第十二条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工作会议。研究涉及信访工作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应当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报送落实情况;及时将本领域重大敏感信访问题提请联席会议研究。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在本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地区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指导下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一般由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担任。

地方党委和政府应当根据信访工作形势任务,及时调整成员单位,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信访信息分析研判、重大信访问题协调处理、联合督查等工作机制,提升联席会议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根据工作需要,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可以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或者明确党政联席会定期研究本地区信访工作,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二)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

(三)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四)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为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五)指导本级其他机关、单位和下级的信访工作;

(六)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承担本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信访工作形势任务,明确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参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职责,明确相应的职责。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当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受理办理信访事项,预防和化解政策性、群体性信访问题,加强对下级机关、单位信访工作的指导。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拓宽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的制度化渠道,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两代表一委员”、社会工作者等作用,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维护权益,推动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

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以及村(社区)“两委”应当全面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协调处理化解发生在当地的信访事项和矛盾纠纷,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部门建设,选优配强领导班子,配备与形势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建立健全信访督查专员制度,打造高素质专业化信访干部队伍。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当由本级党委或者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室)副主任〕兼任。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将信访工作作为党性教育内容纳入教学培训,加强干部教育培训。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年轻干部和新录用干部到信访工作岗位锻炼制度。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为信访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十八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各级机关、单位领导干部应当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市、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联合接访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机关、单位联合接待,一站式解决信访问题。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十九条 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依规依法有序推进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信访事项录入信访信息系统,使网上信访、来信、来访、来电在网上流转,方便信访人查询、评价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依照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

(二)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

(三)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本系统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信访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

政法部门处理涉及诉讼权利救济事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事项的告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单位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机关、单位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决定受理机关;受理有争议且没有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的,由共同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机关、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单位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党委和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单位受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机关、单位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及时报告本级党委和政府,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和本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接到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向上一级信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国家信访局。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第二十八条 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

各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作,主动听取群众的建议意见。

第三十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反映干部问题的信访情况,重大情况向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负责同志报送。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三)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六)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第三十二条 信访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依据: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单位执行;不予支持的,应当做好信访人的疏导教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级机关、单位在处理申诉求决类事项过程中,可以在不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裁量权范围内,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可以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

第三十四条 对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六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单位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坚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多措并举化解矛盾纠纷。

各级机关、单位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可以告知或者帮助其向有关机关或者机构依法申请社会救助。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有关政法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司法救助。

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单位对信访事项已经复查复核和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相关信访人,应当做好疏导教育、矛盾化解、帮扶救助等工作。

第五章 监督和追责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开展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的情况组织专项督查。

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督查,就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地方和部门进行反馈,重要问题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各级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应当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列入督查范围。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以依规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每年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机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履职不力、存在严重问题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由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条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发现有关机关、单位存在违反信访工作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对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

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书面反馈采纳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编制信访情况年度报告,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上一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单位;

(二)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转送、交办、督办情况;

(三)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建议以及被采纳情况;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根据巡视巡察工作需要,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向巡视巡察机构提供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主要负责人有关信访举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重要信访问题,需要巡视巡察工作关注的重要信访事项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机关、单位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照规定登记;

(二)对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

第四十五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

(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事项处理职责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关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二)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吃拿卡要、谋取私利;

(三)对规模性集体访、负面舆情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四)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未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五)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六)打击报复信访人;

(七)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由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详情】 04-0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05-18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信访事项公开评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11-30
•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11-08
•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11-08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10-25

9月10日上午,全国信访系统先进模范“最美信访干部”座谈会在京召开。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信访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信访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明确要求建设一支对党忠诚可靠、恪守为民之责、善做群众工作的高素质信访工作队伍,切实履行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近年来,全国信访系统和广大信访干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忠诚履行职责使命,尽心竭力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有力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有效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涌现出一大批扎根基层、甘于奉献,深受群众认可的模范典型。

  会上,4名“最美信访干部”代表,用朴实无华的语言,讲述了自己扎根基层、坚守一线,在信访岗位上工作的点点滴滴。2名省级信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了发言。

  会议强调,当前,全党全国上下正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向着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奋勇前进。“最美信访干部”生动体现了对党忠诚、心系群众、敢于担当、无私奉献的新时代信访干部品质和精神。全国广大信访干部要以他们为榜样,牢记初心使命,坚定理想信念,锐意进取、扎实工作,以新担当新作为建功新时代、奋进新征程。

  ——学习“最美信访干部”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领导是做好信访工作的根本保证和最大优势。要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深学笃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升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永葆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的政治本色。

  ——学习“最美信访干部”心系群众的为民情怀。信访工作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源头性工作。要牢记党的初心使命,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发扬信访“四下基层”的好传统,自觉把群众观点、群众路线贯穿信访工作全过程。把群众满意作为最高标准,站在群众的立场上想问题、做事情,把工作重心放在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上,通过信访工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学习“最美信访干部”敢于担当的优秀品质。面对复杂的矛盾问题、多元的利益诉求,信访工作有很多难题需要破解。要善于开拓创新,勇于攻坚克难,困难面前豁得出、关键时刻顶得上,以顽强的作风、创新的胆识,履行好信访工作职责使命。特别是对重点难点问题,要深入推进治理重复信访、化解信访积案专项工作,落实领导干部接访下访等制度,协调各方力量做好化解工作。

  ——学习“最美信访干部”无私奉献的崇高境界。广大信访干部默默无闻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第一线、维护社会稳定最前沿,在平凡工作岗位上辛勤耕耘、无怨无悔。要继续弘扬无私奉献精神,甘当信访工作“老黄牛”,兢兢业业、忘我工作,以奉献诠释初心、以实干肩负使命,努力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业绩,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与重托。

  

  会议提出,信访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希望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如既往地重视支持信访工作,关心爱护信访干部,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让他们心无旁骛地投入到工作中去。要广泛宣传推广“最美信访干部”先进事迹,号召全系统的党员干部学习他们的优秀品质,见贤思齐、争创一流,为推动新时代人民信访工作发展汇聚强大力量。

全国“最美信访干部”发布仪式隆重举行

  9月10日下午,由国家信访局主办,新华网承办的全国“最美信访干部”发布仪式举行。国务院副秘书长、国家信访局局长李文章,新华社副社长严文斌出席并致辞。

  

  李文章在致辞中强调,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郭声琨、肖捷同志在全国信访系统先进模范“最美信访干部”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把中央领导同志的关心厚爱转化为强大精神动力,切实履行好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全国信访系统和广大信访干部要以“最美信访干部”为榜样,进一步牢记初心使命,坚守人民情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以实干作为和崭新业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严文斌在致辞中指出,新华社历来高度重视对信访工作的宣传报道,讲好信访故事,传播信访声音,为深入推进信访工作创新发展提供有力的思想舆论支持。新华社将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作用,以学习宣传最美信访干部为契机,全面深入报道典型人物的先进事迹,为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提供有力思想保证和强大精神力量,为不断推动信访工作再上新台阶作出更多贡献。

  发布仪式上,通过视频短片、现场采访等形式介绍了10名“最美信访干部”的感人事迹。

  

  天津市蓟州区信访办复查督查科科长马永东(右二)在信访工作岗位一干就是30多年,先后接待信访群众6万多人次,直接处理信访事项5000多件,先后参与制定和完善联合接访、信访听证、律师参与信访接待等一系列制度,取得明显成效。贵州省贵阳市信访局副局长赵家祥(右一)长期在基层一线从事信访工作,近年来接访群众4万余人次,建立疑难信访事项第三方评查评审等复查复核系列工作机制,推动建立专家参与信访工作机制,创新建立“数智信访”等工作机制。

  

  北京市丰台区信访办主任王凯(右二)化解了拆迁安置、宅基地面积补偿、批发市场商户集体访等大量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加班加点推动涉疫信访问题解决,针对特殊群体信访问题开展摸底排查,推动出台相关政策。甘肃省定西市委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赵贵成(右一)先后接待信访群众6万多人次,协调解决7000余件信访问题,帮助农民工讨回拖欠工资,妥善解决征地补偿等疑难信访问题。协调推动盘活4个烂尾楼盘,维护了3000多户购房群众的权益。

  

  江苏省泰兴市信访局三级主任科员白国龙(右二)因摔伤造成高位截瘫,坐轮椅上班13年,先后接待群众3000多批,轮椅行程超过3.5万公里,是群众称赞的“轮椅上的信访干部”,创设“亲民工作室”,打造“白国龙亲民工作室+”延伸服务团队,推动泰兴成立“暖心信访”志愿服务队,全市17个乡镇(街道)建立联接联调工作站。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信访局接访科科长米玛扎西(右一)累计实地走村下访2500余次,参与协调上万件信访事项,在他和当地干部的共同努力下,拉萨市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大部分不岀村就能解决。

  

  江西省景德镇市信访局副局长、珠山区信访局局长姚石玉(右二)创新性地搭建“百姓说事”平台,先后解决各类民生问题约2.5万件,牵头出台关于深入推进让群众“最多访一次”的实施细则,成立姚石玉调处工作室,有效化解了一批信访积案。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信访局党组成员、信访服务中心主任黄国滨(右一)协调推动区委、区政府创新搭建246个群众诉求服务大厅(站),打造“500米群众诉求服务圈”,成立“国滨调解指导室”,总结出独特的“十个善于”黄式调解法。

  

  河南省西华县信访局局长席德聪(右二)先后接待群众数万人,足迹踏遍西华县22个乡镇451个村居,写下90余万字民情笔记,先后资助多名困难儿童,他罹患癌症做了两次大手术,躺在病床上还在处理信访事项,康复期间奔赴现场处理信访问题。湖北省嘉鱼县信访局副局长彭光新(右一)先后接待信访群众1.9万多人,将嘉鱼县信访局打造成省级“人民满意窗口”,推动在全县各镇和县直各单位建立104个群众信访接待办公室,在各村(社区)建立工作站。

  

  在“最美信访干部”推荐过程中,各地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对活动开展情况和候选人事迹进行深入报道。新闻媒体代表、新华社记者白阳在发布仪式现场表示,广大信访干部扎根基层最需要的地方、冲在化解矛盾冲突的第一线,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而“最美信访干部”就是他们中的典型代表。作为新闻工作者,将继续做好宣传报道,讲述信访好故事,传播最美正能量。

  

  在“最美信访干部”评选过程中,国家信访局成立了专家评审组,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评选的权威性与专业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范愉在发布仪式现场指出,最美信访干部身上体现出一种极其优秀的精神品格,他们多数是长期从事基层信访工作的干部,多年来一直兢兢业业,恪尽职守,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尽心尽力地处理好每一个信访事项,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和努力,他们的工作成为党和人民群众联系的纽带和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途径,展示出新时代信访工作的风采,值得赢得最高的荣誉。

  

  全国优秀共产党员、100位新中国成立以来感动中国人物全国劳动模范、全国道德模范张云泉在发布仪式现场表示,作为新时代的信访工作者,对群众要有“五心精神”:对信访群众要有热心,对群众的困难要有同情心,为群众办事要讲诚心,遇到困难和阻力要有攻坚克难的决心,对暂时不好办的难题要有长期努力的恒心。

向全国“最美信访干部”和提名获得者颁奖

  

  发布仪式上,与会领导向10名“最美信访干部”颁发荣誉证书及奖杯。

  

  与会领导向10名“最美信访干部”提名获得者,河北省保定市信访局副局长王再兴辽宁省营口市信访局副局长曲杰山东省东营市信访事项调解委员会主任、“朱大姐”调解工作室主任朱希凤山西省阳泉市信访局副局长延素荣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老杨群工站”站长杨永根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长山花园社区第一书记吴亚琴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信访局局长吴宏伟上海市虹口区信访办副主任何建华湖南省益阳市高新区信访接待室副主任张松鹤浙江省慈溪市崇寿镇信访办主任陆建强颁发荣誉证书及奖杯。

  中央政法委、中央网信办相关部门负责人,国家信访局副局长范小毛、林完红、孙建立,各司室负责人,新华网负责人,部分省(区、市)信访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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