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确我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规范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等操作流程,有序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根据《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防政发〔2020〕4号)要求,参照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DB45/T 1896)等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定义
(一)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二)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生活垃圾的不同成分、属性、利用价值、对环境的影响以及不同处理方式的要求,分成属性不同的若干种类,从而有利于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与分类处理。具体而言,即在源头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并通过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三)生活垃圾产生源是指产生生活垃圾的各种场所,包括商务事务办公机构、居民住宅区、园林绿化场所、交通物流场站、商业服务网点、公共清扫区域、医疗卫生机构、工程施工现场、工业企业单位及其他场所。
(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是指供单位或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且符合生活垃圾分类和清运要求,专门用于分类收集生活垃圾的场所。
(五)定时定点收集是指规定时间段内在指定地点对居民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进行收集。
二、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一)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根据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共四大类,四大类中又细分为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灯管、家用化学品、电池、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共11小类。在实施生活垃圾分类过程中如遇到不确定所属类别的,可通过中国政府网推出的“全国生活垃圾分类”小程序进行查询。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见附件1。
(二)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用图形符号,版面、尺寸和配色设计,以及设置位置、规格和安装要求,必须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规定执行。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用图形符号见附件2。
三、生活垃圾产生源类别及范围
生活垃圾产生源类别及范围见附件3。
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点)设置
(一)收集容器规格。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指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四分类”而投放的“四色桶”,一般可选用10L、20 L 、30L、60L、120L、240L等规格,室外收集容器通常由120升和240升的分类垃圾桶两种规格组成。收集容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塑料垃圾桶通用技术条件》(CJ/T280-2008)所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
(二)收集容器颜色。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使用的颜色:可回收物类收集容器采用蓝色,色标为PANT0NE 647C;有害垃圾类收集容器采用红色,色标为PANT0NE 485C;厨余垃圾类收集容器采用绿色,色标为PANTONE 2259C;其他垃圾类收集容器采用黑色,色标为PANTONE Black 7C。
(三)收集容器标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明显的分类标志,标志设置应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规定,各类标志须印制在相应分类收集容器正面的显著位置。使用过程应保持标志清晰完整和外观的整洁,如标志出现缺失、损坏和材料老化等情况应及时更换。分类垃圾桶标志见附件4。
(四)收集容器(点)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点)设置应方便投放和收运,不妨碍消防通道,与定时定点、分类收运车辆的装载方式相匹配。居民区(含学生宿舍等住宅区域)和有集中供餐的单位区应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投放桶,无集中供餐的单位区须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类投放桶。公共场所根据实际情况,一般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投放桶。具体设置要求如下:
1.商务事务办公机构
(1)应在主要出入口、大堂、办公及教学区域的每层楼梯处、电梯口等适当位置设置不少于1组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宜各为20L~40L;各楼层过道每间隔 100 m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不少于1组,每间办公室设置不少于1组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宜各为10 L~20 L;洗手间设置小型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宜为 20 L~40 L。各类学校学生宿舍区(楼)出入口应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容积宜为120 L或240 L,每一间宿舍内应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2)应在室外区域如道路两侧、绿地、停车场等适当位置设可回收物和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三类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可根据服务区域大小及人流量多少选择相应的规格和数量。
(3)提供餐饮服务的商务事务办公机构,应在如食堂、配餐间等提供餐饮服务的区域,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可设置小型厨余垃圾处理设备就地处理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备及其生产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不提供餐饮服务的商务事务办公机构应在休息间、茶水间等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有害垃圾收集容器至少设置1个,且有专人负责监管,有条件的单位应单独设置有害垃圾收集点。收集容器容积可根据服务区域大小及人流量多少选择相应的规格和数量。
2.居民住宅区
(1)居民住宅区中人流频率较高的公共区域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人行道每间隔200 m~400 m处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宜为40 L~60 L。
(2)每个居民住宅区应至少设置1个可回收物收集点。居民区高层楼宇群按照1500户,低层楼宇群按照服务半径1000 m的标准设置。因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可回收物收集点的住宅区应在公共区域竖立明显的标识,公布回收电话,开展预约回收。
(3)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点的设置应以方便居民投放、转运操作和适应垃圾产量为原则。一般以200~300户为一个点,且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 m。每个收集点设置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具体应根据服务户数,在住宅区按单元或一栋楼或几栋楼之间处设置固定分类收集点,且只在规定时间段内对分类收集点放置120L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和240L其他垃圾收集容器进行收集。
(4)居民住宅区根据需要设置1个或多个有害垃圾收集点,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应设置在有监管条件的固定场所,如小区门岗、物业管理处等;没有物业管理的住宅楼,应由专人负责管理。
(5)有条件居民住宅区的可设置小型厨余垃圾处理设备就地处理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备及其生产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6)城中村的收集容器(点)设置还应满足以下要求:可回收物收集点可设置在城中村区域内的开阔地方。每个收集点根据服务对象的生活特点,每周安排1天固定服务时间,其他时间可电话预约回收;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点的设置一般以150~200户为1个点,且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m;收集点的位置应避开居民大门,宜设置于主马路两边。每个收集点分别设置容积120L的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和240 L的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露天的收集容器应加盖;有害垃圾收集点可设置于村(居)委会内,并有专人负责;城中村中商业服务网点较为集中的区域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城中村中餐饮门店、菜市场及流动贩卖摊位较为集中的区域应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数量和容积应根据厨余垃圾的产生量确定。
3.园林绿化场所
(1)园林绿化场所应在办公区域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设置地点及容器容积参照“商务事务办公机构”。
(2)园林绿化场所应在游人出入处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宜各为120 L。
(3)大型园林绿化场所(陆地面积大于100 hm2 )应在主干道路及人流量较大的支路,每间隔 100 m~200 m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宜各为40 L~60 L;小型园林绿化场所(陆地面积小于100hm2)应在主干道路及人流量较大的支路,应每间隔50m~100m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宜各为 40L~60L。
(4)园林绿化场所应在餐饮服务区域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宜各为120 L。
(5)园林绿化场所应在游人休息处、商铺处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宜120 L。
(6)园林绿化场所有害垃圾收集点应设置在有监管条件的固定场所,如门岗、管理用房等。
(7)园林绿化场所应根据节假日期间人流量适当增加分类收集容器的摆放点和数量。
4.交通物流场站
(1)交通物流场站应在月(站)台、乘车(船)区、登机区及主要通道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宜各为40 L~60 L。
(2)交通物流场站应在餐饮服务区域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宜各为120 L。
(3)交通物流场站旅客等候区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等候区热水供应处宜加设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宜各为40 L~60 L。
(4)交通物流场站应在洗手间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5)交通物流场站在接收旅途中产生的混装垃圾时,有条件的应设置二次分拣点,对混装垃圾进行分类。
(6)产生有害垃圾的货运物流场站及仓储场所应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7)产生厨余垃圾的货运物流场站及仓储场所应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8)节假日期间应适当增加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摆放点和数量。
5.商业服务网点
(1)商业服务网点中产生厨余垃圾的经营场所如集贸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其内部经营户应配置至少1个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宜为10 L~20L;其主要出入口应配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宜各为120 L或240 L;其销售、加工、库存等场所必须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宜为120 L,收集容器的数量和设置点应根据厨余垃圾的产生量来确定;有条件的宜设置厨余垃圾资源化处理设备就地处理果蔬菜皮等。
(2)应在电梯口、大堂等公共区域及办公区域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宜各为20 L~40 L。
(3)提供餐饮服务的商业服务网点应在主要餐饮区及食品加工区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可设置小型厨余垃圾资源化处理设备就地处理厨余垃圾。不提供餐饮服务的商业服务网点应在休息间、茶水间等设置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可根据服务区域大小及人流量多少选择相应的规格。
(4)商业服务网点应在洗手间设置小型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5)商业服务网点中提供住宿的场所如酒店、宾馆、旅社等要在客房内设置小型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6)商业服务网点中产生有害垃圾的批发或零售门市在其销售、库存等场所必须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数量和设置点应根据有害垃圾的产生量来确定。
6.公共清扫区域
(1)主干道路及人流量较大的支路或路段每间隔100m~200 m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各为40 L或60 L。
(2)次支道路及有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快速路每间隔200 m~400 m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各为40 L或60 L。
(3)商业街、步行街等繁华区每间隔50m~100m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各为40 L或 60 L。
(4)海边绿道、河滨步道、广场按功能和人流量大小应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各为40 L或 60 L。
(5)有条件的保洁单位可在管理间或工具房,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用于收集清扫作业过程发现中的有害垃圾。
7.医疗卫生机构
(1)医疗卫生机构所产生的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的收集容器和设置点应严格分开。医疗废物须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等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密闭包装、消毒后交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按规范收运处置。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建有医疗废物暂存间。
(2)医疗卫生机构应在住院部的病房(传染病等特殊病房除外)内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宜为10L~20L。楼层间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摆放地点以不影响病人、医生的正常工作、休息为原则。其他办公区、室外公共区域、食堂等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数量及规格参照“商务事务办公机构”。
8.工程施工现场
(1)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的收集容器和设置点应明确分开。
(2)工程施工现场应在食堂等提供餐饮服务的区域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可根据服人流量多少选择相应的规格。
(3)工程施工现场应在办公区域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设置地点及收集容器规格参照“商务事务办公机构”。
(4)工程施工现场有提供住宿的应在住宿区首层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点,收集点的设置不能影响安全通道的畅通。
9.工业企业
(1)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工业废弃物应与生活垃圾明确分开。
(2)工业企业应在食堂等提供餐饮服务的区域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可根据服务人流量多少选择相应的规格。
(3)工业企业应在办公区域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设置地点及收集容器规格参照“商务事务办公机构”。
(4)工业企业有提供住宿的应在住宿区首层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点的设置不能影响安全通道的畅通。
10.其他场所
在水域垃圾上岸点或水域保洁管理站点,应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可根据河道保洁长度选择相应的规格。
五、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
(一)分类投放
1.生活垃圾应按规定分类,投放至相应的分类收集容器内。投放时应避免造成垃圾收集容器破损、翻倒、洒落垃圾、滴漏污水等,完成投放后垃圾分类容器应及时复位,保持生活垃圾投放点及收集容器干净整洁。各类生活垃圾投放要求见附件1。
2.投放生活垃圾遭遇投放点或投放容器内有异物(爆燃物、毒品、病死家禽、受到化学或生物危险废物污染等)应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处理。
3.因自然灾害造成环境污染,并需恢复城市道路、区域原貌所产生的垃圾,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控地区,其投放应符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应急预案要求。
(二)分类收集
1.各生活垃圾产生场所应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点张贴相应的分类指引。
2.居民住宅区的生活垃圾采用定时定点的收运方式,收运时间根据居民生活习惯,宜分别在早上 05:30~11:30、晚上18:00~20:30两个时段进行。
3.保洁作业人员在进行收集作业时,可对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进行引导。必要时可进行开袋检查,对没按规定分类或分类不准确的,可引导按要求分类。
4.有害垃圾的收集可根据数量、种类商定具体收集时间、频次,收集和贮存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5.大件垃圾应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对收集的大件垃圾不应随意堆放,应存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6.保洁作业人员在收集其作业场所的生活垃圾时,应配备专门的分类转运容器或设备,对已分类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
7.生活垃圾收集的时间与频次应以不影响该场所的正常运作为原则。
8.生活垃圾收集应防止二次污染,收集结束后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清洁收集容器,定期对容器进行消毒处理。
9.设有生活垃圾二次分拣点的场所在进行生活垃圾分拣时不得影响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人行道、 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严禁设置二次分拣点。
10.餐厨垃圾收集应符合《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84)的要求。
(三)分类运输
1.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设置明显的分类标志,标志设置应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规定,并保持标识明显清晰。运输车辆应定期检修,保持功能完好,外观整洁,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出现“跑、冒、滴、漏”等现象,造成二次污染。
2.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日产日清,由具备资质的作业单位分类转运至指定的处理场(厂),转运过程中应确保无滴漏、无洒落。餐厨垃圾运输应符合《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84)的要求。
3.有害垃圾应定期由具备资质的作业单位分类转运至各区有害垃圾临时贮存点,再从临时贮存点运至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4.大件垃圾应由具备资质的作业单位采取密闭式或有效的覆盖措施运输,保持车辆外观干净整洁;厢体应标注收运单位名称、回收联系电话、监管电话等基本要素;运输过程中严禁随意丢弃大件垃圾;严禁混合收运其他垃圾;合理安排收集运输路线和时间;并对大件垃圾的名称、来源、重量或数量等信息进行登记,定期将登记的资料交送属地环卫主管部门。
5.收集站(装车点)应配备专门的运输车辆装载已分好类的生活垃圾,不同垃圾类别进行分类装车,装车时应避免垃圾落地,装载量不得超过额定核载或有效容积,确保厢体完全密闭、无夹杂垃圾、无污水滴漏,卸车、压实、装车过程应符合相关规范,避免除生活垃圾以外的固体废物进入。
6.临时装车点应控制作业时间,以不影响周围的环境及交通为原则,装车时应避免垃圾落地,装载完毕后应及时对装车点的地面进行清扫,并定期消杀。
7.进入收集站(装车点)的生活垃圾必须当日清运完毕,不可堆积过夜。收集站(装车点)周边环境要保持干净整洁,每日作业完毕后应及时冲洗站区地面,并定期消杀,应确保通风、降尘、除臭及隔声降噪等设备或措施连续稳定运行,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五)分类处理
1.生活垃圾应实施分类处理,且符合国家和地方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可回收物应当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处理;有害垃圾应当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置;其他垃圾应当交由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或垃圾填埋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厨余垃圾应当采用生化厌氧产沼、堆肥、焚烧、填埋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交由市餐厨垃圾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
2.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要经过严格处理,应当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要求。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流程图见附件5。
六、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栏设置
各生活垃圾产生源(场所)应在合适位置设置垃圾分类宣传栏,并安排专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相关信息、数据的公示、统计工作,并做好汇总上报工作,大力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营造“垃圾分类、人人有责”的强烈氛围。
(一)居住区垃圾分类宣传栏的设置。在居住区的出入口设置垃圾分类宣传栏,并根据社区体量大小,宜在健身活动区、小区文化活动区、物业办公室等位置设置垃圾分类宣传栏。
(二)单位区垃圾分类宣传栏的设置。在单位的会议室、活动休息区、食堂就餐区、沿街单位的户外广告区等位置设置垃圾分类宣传栏。
(三)公共区域垃圾分类宣传栏的设置。包括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公共设施、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场、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垃圾分类宣传栏设置在人流量大的出入口处、同时结合公共场所的标志性建筑物设置户外垃圾分类宣传。
附件:1.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2.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用图形符号
3.生活垃圾产生源类别及范围
4.生活垃圾分类垃圾桶标志设置
5.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流程图